工資是支撐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動力與保障,對于勞動者來說,每天辛辛苦苦工作就是為了在發薪日能領到工資,公司能按時按點的發放薪資也是對勞動者最好的慰藉。但如果遇到了工資延遲發放的情況,員工的心里多多少少是會有不滿的,如果遇到節假日或周末延遲發工資,就會顯得更加鬧心。
程序員小劉是某外貿公司的后臺技術人員,小劉的薪水不少,但是身上的貸款同樣也不少。由于公司是每個月的8號發放薪水,因此他便把還款日定在了9號,9號剛好有錢,錢也還沒花掉,可以保障他按時還房貸和車貸。但是,8號有時候剛好是節假日或周日。
在小劉的公司,每當發薪日與節假日或周末相撞,公司就會以財務人員不上班為理由,將發薪日推遲到節后或周一下午進行。對員工而言,雖說沒有一分一毫的克扣減少,但有時候過年過節的,想好好過個節、出去旅個游,不發工資就既沒錢也搞得心情很不好。尤其像小劉這種按時按點還貸款的,推遲一天發薪水,就將是一個巨大的考驗。
且不說自身還款日的設置合不合理,小劉納悶的是,像這樣一遇到節假日或周末就推遲發薪水的行為,真的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內支付相應的工資,不得拖欠。如果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日期碰上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員工工資。
一般情況下,除非是企業生產或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時,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延遲發放工資,其余情況均屬于無故拖欠工資。像小劉公司這種遇上個什么節假日或休息日就要延遲發放工資的行為,實則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公司以節假日或周末為由,推遲發放薪資是不合法的行為,建議小劉可以先和公司HR或領導進行溝通,同時表明自身情況,以和平的方式進行問題的解決。若問題依舊得不到解決,則可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