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2020年國慶節、中秋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問題進行明確。10月1日至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9月19日 中新網)
眼下,隨著一年一度的“國慶”和“中秋”雙節臨近,“節假日加班費”這一話題又引發熱議。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梢姡澕偃杖绾伟l放加班費是有法可依,有據可遵的。
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單位員工的節假日加班費依舊是“紙上福利”。有的用人單位以效益不景氣為由拒絕發放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玩起了“躲貓貓”游戲,能拖則拖,能躲則躲。
那么,如何避免節假日加班費淪為“紙上福利”呢?筆者以為,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有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眾所周知,單位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每一位員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員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時足月發放工資,又按規定發放加班費,員工才能盡心盡力為用人單位服務。另一方面,勞動部門應為員工“撐腰”,要通過精準發力,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和監督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給每一位加班的員工發放加班費。唯有如此,員工們的節假日加班費才不會淪為“紙上福利”。(葉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