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從事文員工作。去年底,我產下寶寶,休完產假回到公司上班后,由于工作十分繁忙,雖然公司也安排了工作日我提早下班一小時作為哺乳時間,但我基本無法使用。
轉眼,那么長時間過去了,我想了解:無法使用的哺乳時間,企業應該支付加班費嗎?
劉月紅
劉月紅:
您好。女職工的產期、孕期和哺乳期,作為特殊生理需要,是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特別保護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就明確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因此,對于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女工的哺乳時間,使得女職工既能完成工作,也能盡到為人之母的職責。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哺乳時間,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但從你的敘述看,你返崗后,用人單位是安排你提早一小時下班,以此作為哺乳時間,就此而言,可視作用人單位無主觀上的惡意。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雖然用人單位安排了你的哺乳時間,你卻因工作繁忙,無暇來使用這個“哺乳時間”,造成事實上你未使用的狀況。對此,我們認為,因為未使用哺乳時間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那么,既要完成工作,又要使用哺乳時間,有什么辦法呢?我們認為,你可以據實與用人單位相商,要么適當減少工作量,要么靈活使用哺乳時間。這種靈活性,可以體現在一個工作日內,比如既可以提早下班一小時,也可以晚上班一小時,或上下午之間使用這一小時。當然,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采用合并使用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