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月3日起,不少公司被迫選擇線上遠程辦公。平日里對打卡坐班“忍無可忍”的你肯定不止一次暢想過,要是哪一天不用去公司上班,在家里把錢賺了就好了。如今,夢想實現,你真的快樂嗎?
近日,深圳的王小姐就遭遇了萬萬沒想到系列劇情。王小姐在一家外貿企業擔任銷售主管一職,并已工作3年,去年11月,王小姐懷孕了,本來應該是很高興的一件事,現如今她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
3月初的一天,老板突然在微信工作群里發布消息,要求“各店長在10分鐘之內上報2月業績報告,不發就辭退”。當時已是深夜10點23分,王小姐早已休息,未能及時回復。10分鐘過后,老板即在群里通知王小姐:“你已經被辭退了。”
翌日醒來后,王小姐一臉懵圈,只是睡個覺而已,醒來就被炒了?都十點多了,早就不是工作時間,憑什么要在非工作時間,而且是深夜,還要10分鐘之內回復?有什么工作,就不能等明天嗎?白天遠程辦公已經很累了,很多人早早就休息了,更何況她是孕婦!
王小姐十分氣憤,正著手準備把公司起訴到法院。
疫情期雇傭關系本就緊張,多項政策的頒布,讓老板一聽“起訴”兩個字就嚇到了。于是,老板道歉了,賠償拿到了,但最后還是不歡而散。王小姐很生氣,明白人都看得出來,老板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是因為王小姐很快就要休產假了,本來疫情期影響營收就很難了,休產假還要繼續發工資,為了利益最大化,老板當然是找辦法辭退王小姐、另招新人更劃算了。
那么,這里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問題:企業可以在女性員工的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關系嗎?
答案:不能。
為了保障孕婦的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而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屬于違法解除,且在勞動者懷孕期間辭退勞動者的,還需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賠償。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即使勞動合同在三期內到期,也要順延至三期結束;如果是試用期內懷孕,以”試用期無法勝任工作不予轉正“為理由并出具相關考核結果證明,還是可以合法解除的。
此外,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職場女性加入到準媽媽的行列中,孕育新生本該是神圣而喜悅的事情,但職場中常常有不公平的待遇,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是準媽媽們最重要的職場功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