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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等來續簽合同,卻一不小心誤踩這些雷區...
政策法規
2021-07-13    作者:王阿喵    來源:百城招聘網 171931

對于很多找到了自己還合心意的、又剛好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來說,最期待的事情莫過于聽到自己可以轉正、續簽合同這回事了。

的確,能收到續簽合同,就相當于過了第一階段的考核階段,這也是對個人工作能力的一種認可。
雖然收到合同續簽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種種不可說的原因,合同續簽過程中還是存在諸多雷區的。
今天,咱們就來排一排雷。

(一)“續簽的同時可開始計算新一輪的試用期”
警惕:這是法律上絕對沒有的說法。
1、合同續簽必須是在試用期結束的基礎上。而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合同的簽訂時間而相應決定。即若是簽訂的是1年的勞動合同,則試用期規定可在1—3個月期間;若是3年的勞動合同,則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結束之后,提出延長試用期的規定,這同樣是違反了《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所以,如果你遇到了這種續簽合同的時候讓重新開始計算新一輪試用期的,一定要小心了。

(二)“合同續簽等到試用期結束后一年以后才簽訂,簽訂時下方的日期居然還是倒退的”
警惕:合同續簽日期倒退的,是可以提出“雙倍工資”賠償這一說法的。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法律上承認的合同,是要自成立時才能生效。倒簽的合同日期,在法律上并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溯及力。同時,企業還需承擔一定的相對的法律責任。
2、同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用人單位在員工用工之日起算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合法向企業用人單位索償這段時間內每月2倍的工資賠償!
對此,那些曾經在后臺咨詢關于“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者們,你們心里有數了嗎?

對于已經轉正后一段時間,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有些則可能會遇見這些情況:

(三)“續簽合同時出現了諸如‘按照事先約定’的說法”
警惕:所謂合同續簽,是在原有勞動合同期截止,合同終止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顯示,“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時,即勞動合同終止”。此時,即使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也應是雙方的重新協商。
2、有的用人單位會在沒有和勞動者協商的基礎上,直接甩出一份和之前一樣的勞動合同,同時卻告知勞動者工作量會腳之前增加。
對此,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顯示,“勞動合同的續簽應當包含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期限、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內容”。
因此,如果續簽時遇到用人單位說的“按照之前約定”的情況,那么,就要警惕了。
一樣的薪資,不一樣的工作量,然而卻在合同上沒有顯示。這在法律上,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的續簽,既要喜于上司對自己的肯定,但同時也要小心因人的本性而暴露的合同雷區。尊重對方的同時,肯定自己、也要保護好自己,這也是我們大家都要學會的一個職場生存之道了。